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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6001号
发布时间:2024-03-2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136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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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6001号
名称:醴陵市领先摩托车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7ATLLQ0Q
经营者:叶*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河西村****
联系电话:1397****088
你于2024年3月7日,在醴陵市左权中路(西班酒庄对面)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3月7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醴陵市领先摩托车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现场照片
3.醴陵市领先摩托车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现场勘验
4.醴陵市领先摩托车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被下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醴陵市领先摩托车行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6.经营者叶顺的调查询问笔录
7.经营者叶顺的身份证影印件
8.醴陵市领先摩托车行营业执照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
定予以采信。
经查明,2024年3月7日9时53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左权中路(西班酒庄对面)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你在左权中路人行道上停放了15台待售二手摩托车,经现场勘验占用道路面积(长4.5m×宽1.6m)共7.2㎡。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7日9时53分,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于2024年3月12日15时00分前自行撤离占用城市道路的摩托车。2024年3月12日16时3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你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你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撤离占用城市道路的摩托车,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14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60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3月18日签收。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
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自行撤离占用城市道路的摩托车,决定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14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03月27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