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4号
发布时间:2024-03-23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1378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4-03-2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4〕醴-4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宝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6L5L22
地址:醴陵市枫林镇金阳村太子龙组
法定代表人:江国法
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养殖中,主要从事母猪养殖,场内废水处理流程为:养殖粪污—干湿分离—观察井—沼气池—沉淀池厌氧处理—外运综合利用。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观察井内设置一台水泵连接一根白色软管至雨水沟,养殖废水通过软管抽至雨水沟后外排环境。你(单位)私设暗管将养殖废水从废水处理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外排环境。经采样检测,场外荒地水洼处主要污染物氨氮、COD、SS检测结果分别为:421mg/L、3090mg/L、960mg/L。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3年12月26日、2023年12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精威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精威(检)字[2023]第122103号)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利用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4〕醴-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