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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75号
发布时间:2024-04-1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1467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4-1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075号
当事人:醴陵市财金广花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C16PQ22L
住所:醴陵市浦口镇王坊社区
法定代表人:丁威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50********
2024年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检的编号为NO:TXZJ/20240105038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2023年11月生产的“吉祥满地红(爆竹)”(5000型590头)经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本局执法人员凭上述检验报告,报本局主管局长立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丁威,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2022年10月11日本局核准登记的烟花爆竹类生产企业,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2024年1月4日,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2023年11月生产、辽阳市弓长岭土产日杂有限公司销售的“吉祥满地红(爆竹)”进行抽检,判定其为不合格产品,该检测公司出具了编号NO:TXZJ/20240105038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2024年3月6日当事人在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时表示不提出异议。据当事人陈述,同批次的“吉祥满地红(爆竹)”(5000型590头)生产了50箱,售价100元/箱。执法人员在现场提取到上述批次产品的销售单。货值总额5000元,当事人获利750元。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烟花爆竹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及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各一件,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三):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TXZJ/20240105038的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辽阳市弓长岭土产日杂有限公司销售的“吉祥满地红(爆竹)”(5000型、590头),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其已签收。
证据(四):2024年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成品仓库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内没有发现“吉祥满地红(爆竹)”(5000型、590头)产品的库存。
证据(五):2024年3月6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丁威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TXZJ/20240105038的检验报告;其确认不会提出异议,认可检验报告的客观性;当事人陈述,同批次的“吉祥满地红(爆竹)”(5000型、590头)共生产50箱,售价100元/箱。货值5000元,获利750元。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一份,证明当事人将“吉祥满地红(爆竹)”(5000型、590头)50箱、售价100元/箱,全部发送给了辽阳市弓长岭土产日杂有限公司。
证据(七):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编号NO:TXZJ/20240105038检验报告判定不合格、生产厂家标注“醴陵市财金广出口烟花鞭炮厂”的“吉祥满地红(爆竹)”(5000型、590头)的产品系其生产,之所以使用标注“醴陵市财金广出口烟花鞭炮厂”的标签、包装,是为了节约资源,避免浪费。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本局认为,爆竹产品是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品,国家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当事人销售给辽阳市弓长岭土产日杂有限公司的“吉祥满地红(爆竹)”(5000型、590头),经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4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行告字〔2024〕第03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的产品不合格,涉案产品全部销售且无法追回,属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一条裁量基准之2“一般情形”中“产品已部分或者全部销售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少于 2.4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所指。根据上述法律和裁量基准,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50元,并按照货值金额的2倍处罚款1万元,合计罚没款1075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