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78号

发布时间:2024-04-10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078

                                               

 

 

 

当事人:醴陵市文武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72608066C

住所:醴陵市浦口镇荷花垅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袁志祥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86********                                

2024年2月6日,本局收到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检的编号为NO:TXZJ/20231123024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牡丹满堂红(鞭炮)”(爆竹类30型)经抽检不合格。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本局执法人员凭上述检验报告,报本局主管局长立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袁志祥,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2013年6月25日本局核准登记的普通合伙企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销售。2023年11月21日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生产、济南星宇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销售的“牡丹满堂红(鞭炮)”(爆竹类30型)进行抽检,判定其为不合格产品,该检测公司出具了编号NO:TXZJ/20231123024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分别向该检测公司提出书面异议。2024年2月28日当事人在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时表示不提出异议。据当事人陈述,2023年6月1日生产“牡丹满堂红(鞭炮)”(爆竹类30型)60箱,售价60元/箱,全部销售给了济南星宇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货值3600元,获利300元。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烟花爆竹的主体资格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三):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TXZJ/20231123024的《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济南星宇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销售的“牡丹满堂红(鞭炮)”(爆竹类30型),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其已签收;

证据(四):2024年2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成品仓库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内没有发现2023年6月1日生产的“牡丹满堂红(鞭炮)”(爆竹类30型)的库存;

证据(五):2024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袁志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2024155301215130004的检验报告,其确认不提出异议,认可检验报告的客观性,“牡丹满堂红(鞭炮)”(爆竹类30型)生产60箱,售价60元/箱,货值3600元,获利300元,全部销售给济南星宇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发出的上述产品现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发货单》一份,证明当事人将“牡丹满堂红(鞭炮)”(爆竹类30型)60箱、售价160元/箱,全部发送给济南星宇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本局认为,爆竹产品是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品,国家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当事人生产、济南星宇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销售的“牡丹满堂红(鞭炮)”(爆竹类30型)经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4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罚告字20243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的产品不合格,涉案产品全部销售且无法追回,属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一条裁量基准之2“一般情形”中“产品已部分或者全部销售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少于 2.4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所指。根据上述法律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00元,并按照货值金额的2倍处罚款7200元,合计罚没款7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