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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82号
发布时间:2024-04-1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1479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4-1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082号
当事人:醴陵市好又多购物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TLLAX8
经营场所:醴陵市石亭镇石亭居委会芙蓉路
经营者:曾紫文
身份证号码:362***************
联系电话:136********
2024年3月8日,我局接《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43028100204030813271588)投诉问题线索。2024年3月12日,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涉案食品实施扣押。
2024年3月12日,我局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告知当事人经营者曾紫文,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曾紫文对投诉内容予以确认,情况属实,系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设立的饮品销售区域货架上,发现仍摆放有3瓶已超过保质期5个月的福德源黄金冰酒(净含量:750ml,生产日期:2020/10/04,保质期:3年,执行标准:GB/T27588,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37083105283 )。以上食品与该区域尚在保质期内的待销售食品共同摆放,未进行明显区分。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0日,以20元/瓶的价格,购进6瓶,由山东林海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福德源黄金冰酒,在店内销售。至2024年3月1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以39.9元/瓶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售了2瓶,在超过保质期后于2024年3月7日,销售给投诉人1瓶,剩余3瓶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查获。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经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共159.6元,获利19.9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43028100204030813271588)投诉单1份;投诉人提供的购买涉案食品交易记录照片打印件4页,证明案件来源,及投诉人购买涉案食品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者曾紫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经营者身份;
证据三: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共11页,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制〔2024〕0802)、《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0802)、《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五:对曾紫文《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基本情况,及事实;
证据六:对当事人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4〕0806)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通过“电脑系统”查询的购销台账打印件2页,证明涉案食品的购销时间、数量、金额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厂家《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共2页,证明涉案食品生产厂家的资质。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经营者签字和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4〕2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十一章第十四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3瓶超过保质期的德源黄金冰酒(净含量:750ml);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9.9元,并处5000元罚款,合计5019.9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