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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84号

发布时间:2024-04-17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084

                                               

 

 

 

 

当事人:醴陵市禧悦美容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CJKN4C1G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新华联姜湾公馆3#公寓楼1017

经营者:周燕珊  

身份证号码:430***************                

3月7日,消费者向我局匿名举报,称醴陵市禧悦美容中心以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到该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媒体上宣传“禧悦美容感恩回馈”活动,活动宣称“转发朋友圈.集赞18个0元体验......到店签约,0元体验并帮忙见证,还可以另送肩颈按摩仪一台 体验过程中无任何产品及服务费”。而消费者到店后需交纳398元才能参加活动领取礼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涉嫌以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本局即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2024年2月,当事人与长沙创点咨询公司达成营销合作,由创点咨询公司帮忙当事人策划“禧悦美容感恩回馈”的营销活动。活动在网络上宣传“转发朋友圈.集赞18个.......0元体验并帮忙见证,还可以另送肩颈按摩仪一台 体验过程中无任何产品及服务费”。消费者参与活动转发朋友圈并集齐18个赞,到店领取礼物时,当事人要求消费者交纳398元的流程管理金才能赠送礼品。 至2024年3月7日本局检查时止,已有9名顾客参与活动并交纳了398元的流程管理金,当事人共计收取了3582元的流程管理金。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开展“禧悦美容感恩回馈”活动的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自然人资质。

5.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经营场所的情况。

6.“禧悦美容感恩回馈”宣传图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在线上宣传的活动内容。

7.“禧悦美容感恩回馈”活动参与说明照片打印件,证明参与活动每人需交398元流程管理金。

8.参与活动客户登记表,证明目前参与活动的顾客数量和详细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0元参与活动就可领取礼物  体验过程中无任何产品及服务费”的名义,诱导消费者参加活动,消费者到店领取礼物时,再要求收取398元的流程管理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以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本局于2024年3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4〕第4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违法行为: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浏览次数1000次以下或者案涉商品经营额较少,及时改正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少于2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9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