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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85号
发布时间:2024-04-17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1594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4-1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085号
当事人:醴陵市金塔网际空间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1E7G2A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场所:醴陵市青云北路26号
投资人:严根多
身份证号码:430***************
2024年3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塔网际空间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香烟。且当事人不能向检查人员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本局即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3月开始在经营中增设香烟销售业务。至2024年3月5日检查时止,当事人的香烟销售额共计为8000元,获利润500元。且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香烟的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自然人资质。
5.授权委托书。证明经营者授权左龙怀来接受调查。
6.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左龙怀的自然人资质。
7.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经营场所的情况。
8.醴陵市烟草专卖局证明。证明止检查时止,当事人未在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本局于2024年3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4〕第4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涉案烟草制品货值8000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 第一节 “二、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少于41%的罚款 ”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0元。对当事人并处罚款2500元,合计罚没款3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15日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