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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86号
发布时间:2024-04-17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1595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4-1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086号
当事人:醴陵市春天大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453036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解放路东段6号来龙门超市旁
经营者:龙华实
身份证号码:430***************
2024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药品柜台待售的药品中,摆放有5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14:1)干混悬剂(有效期至2024.02)。5盒上清片(有效期至2024.02)。2盒缬沙坦氨氯地平片(有效期志2024.02)。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条第一款规定。涉嫌销售劣药的行为。本局即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1年11月4日从长沙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入2盒缬沙滩氨氯地平片(7片/盒;有效期至2024.02;生产日期:2021.03;产品批号:BXE15)。购入价是45.6元/盒,当事人的销售价是50元/盒。2022年6月20日从湖南湘东红润医药有限公司购入10盒“优贝星”阿莫西林克拉(14:1)干混悬剂(9包/盒;产品批号:220311;生产日期;2022年03月11日;有效期至;2024年02月),购入价是14.6元/盒,当事人的销售价是28元/盒。2023年1月5日从湖南世东医药有限公司购入10盒“太极独圣”上清片(30片/盒;生产日期;2022.03.21;产品批号:2203002;有效期至:2024.02)。购入价是13.5元/盒,当事人的销售价是20元/盒。该三种药的有效期限期均是在2024年2月,当事人应该在有效期限截止前将药下架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但2024年3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三种药仍摆放在药品销售柜台上。检查时药品销售柜台上摆放有2盒缬沙滩氨氯地平片(7片/盒;有效期至2024.02;生产日期:2021.03;产品批号:BXE15),货值100元。5盒“优贝星”阿莫西林克拉(14:1)干混悬剂(9包/盒;产品批号:220311;生产日期;2022年03月11日;有效期至;2024年02月),货值140元。5盒“太极独圣”上清片(30片/盒;生产日期;2022.03.21;产品批号:2203002;有效期至:2024.02),货值100元。三种药的共计货值为3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三种超过保质期药品的采购、销售的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4.《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资质。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自然人资质。
6.授权委托书。证明经营者授权魏碧云来接受调查。
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魏碧云的自然人资质。
8.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经营场所的情况。
9.药品照片打印件。证明三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情况。
10.药品进货记录复印件。证明三种药品的来源。
11.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附件。证明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依法实施了扣押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行为。
本局于2024年3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4〕第4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的”、第二十四条“减轻处罚:法定最低处罚数额以下”。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的涉案药品2盒缬沙滩氨氯地平片,5盒“优贝星”阿莫西林克拉(14:1)干混悬剂,5盒“太极独圣”上清片。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