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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2001-2号

发布时间:2024-03-26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2001-2号

当事人名称: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7****

法定代表人:刘*

住所: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

联系电话:139****4617

2023年12月25日我机关接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建函〔2023〕101号),你单位施工的醴陵市民寨路(国瓷-沩山大道)道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第一款,本机关于2024年1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醴陵市民寨路(国瓷-沩山大道)道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位于醴陵市来龙街街道办事处五里牌村、国瓷街道办事处玉瓷村,你单位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是醴陵市土地储备中心,施工合同价款是45414905.5元。该项目于2019年11月开始施工,目前已完成35%的工程量。我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3日对建设单位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于2024年1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月17日我机关执法人员对建设单位责令改正情况进

行复查,发现建设单位已符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但尚未申领到施工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建函〔2023〕101号)

2.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醴陵市土地储备中心胡益龙的调查笔录;

3.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邹旭的调查笔录;

4.醴陵市土地储备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醴陵市土地储备中心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醴陵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关于醴陵市民寨路(沩山大道-国瓷路)道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醴发改2019〕65号)复印件;

9.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醴陵市民寨路(国瓷路-沩山大道)道路工程项目采取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公开招标的批复》复印件;

10.醴陵市民寨路(国瓷-沩山大道)道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标通知书

11.醴陵市土地储备中心《关于启动民寨路(国瓷路-沩山大道)建设工作的请示》复印件

12.醴陵市民寨路(国瓷-沩山大道)道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

13.醴陵市土地储备中心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15.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16.醴陵市土地储备中心胡益龙调查(询问)笔录

17.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邹旭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

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四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五以下的罚款 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第一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仅指对施工单位的处罚基准,对建设单位的处罚基准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七条):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拟责令醴陵市土地储备中心立即停止施工,给予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肆仟壹佰肆拾玖元零角伍分(¥454149.05)的行政处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1200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3月11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责令醴陵市土地储备中心立即停止施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个工作日内改正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肆仟壹佰肆拾玖元零角伍分(¥454149.05)的行政处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

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

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6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