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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3001号

发布时间:2024-04-19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3001

姓名*记

身份证号码:410423************

身份证地址河南省鲁山县四棵树乡平沟村****

联系电话:182****3577

你于2024年3月27日,在醴陵市体育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3月27日10时55分,在醴陵市体育路与前进街交叉口人行道上设置一顶帐篷、摆放了一架弹棉花机器、一块拼接木板,水桶、桶装水、食用油等物品,经现场勘测占用道路面积(长3m×宽2m)共6㎡。我单位执法人员当即对你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3月28日15时30分前自行改正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2024年3月28日16时16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复查时,你已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陈留记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陈留记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现场照片;

3.陈留记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现场勘验笔录;

4.陈留记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调查(询问)通知书

5.陈留记的调查询问笔录;

6.陈留记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被下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7.陈留记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8.陈留记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

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3001,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因你本人在住院不便签收,经我执法人员与你电话确认后,你委托儿子陈朝阳代为签收。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照片和执法记录仪摄像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醴陵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412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