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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2003号
发布时间:2024-04-22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1689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4-2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2003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醴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B0****
法定代表:黄*林
身份证号:430219************
住所:醴陵市五里牌社区醴泉路***
联系电话:130****1337
你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在湖南省醴陵市国瓷街道办事处五里牌居委会大坪组38号实施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3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4年1月9日10时38分许、2024年3月4日11时11分许、2024年3月14日9时50分许均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经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复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改正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经现场勘验,你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面积为75.3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涉嫌违法通知书;
3、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调查(询问)通知书;
6、调查(询问)笔录;
7、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8、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9、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0、法定代表人的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4日9时50分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2003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 2024年3月15日前改正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要求清除路面恢复原状。我机关于2024年3月18日15时22分复查,你公司仍未改正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现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改正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200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明确拒绝签收文书,并留置送达你居住地,全程以录像为证。
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机关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改正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 年 4月 3 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