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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4〕0072 号
发布时间:2024-04-22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1690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4-04-2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072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黄*,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632,联系电话:186****4636,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沈潭镇江口村******,职业:驾驶员。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根据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荷塘大队移送的,本机关于2024 年 4 月 12 日对你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湘 BA****大通牌小型客车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经查,在 2024 年 4 月 6 日 17 点 00 分,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荷塘大队在沪昆高速 1013KM 东往西醴陵服务区查获一台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移送我局,我局执法人员杨立丰、董泽球(执法证号分别为:18020817163、18020817076)对你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了身份后对该车进行检查,该车车牌号为湘 BA****,车型为大通牌小型客车,驾驶员为你,车主为你的父亲黄**,经调查该车载有 6 名乘客,1 名乘客是通过微信联系在醴陵市沈潭镇上车到长沙榔梨镇,约谈车费为 90 元,1 个乘客是通过微信联系在醴陵城区蔚蓝国际小区上车到湘雅附二医院,约谈车费为 80元,1 名乘客是微信联系在醴陵台北城上车到长沙南站,约谈车费为 80元,3 名乘客是通过微信联系在清水江上车,分别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雨花区丽发新城、长沙第一师范学院,约谈车费是 90 元、100 元,车费暂未收取,到达目的地支付,你现场不能提供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询问笔录》 1 份,《证据照片》 1份,高速交警移交车辆的相片、视频资料、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等图片上述证据经过黄*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本机关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2024〕0072 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第 166 号,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汽车经营活动的,初次发现你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程度一般,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现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 52 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通过线下方式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