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4〕0096 号
发布时间:2024-04-23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1725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4-04-2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096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瞿**,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412,联系电话:130****6188,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李畋镇南桥村*******,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对你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驾驶湘 BD*****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擅自从事网络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经查,在 2024 年 4 月 17 日 9 时 38 分,我局执法人员朱锋华(执法证号:18020817117)和邹广平(执法证号:18020817123)等执法人员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河西大厦路口实施行政检查发现时,对运行至该地的湘 BD*****驾驶员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经你确认后现场调查,经调查:该车车牌号湘 BD*****,车型为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你在 9 时 34 分通过“滴滴出行”手机软件接收并确认了壹名乘客的出行订单,从醴陵金阳酒店到醴陵市邦和东郡,到达目的地后乘客按照订单显示金额付费,乘客订单显示全程车费是 10.75 元,你手机订单显示车费 5.3 元(已关闭状态),你当场出示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号为:430************412,且不能当场提供该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他合法有效证明。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扰乱和破坏了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规范有序。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驾驶员订单截图、乘客订单截图、视频资料等证据上述证据经过瞿**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本机关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2024〕0096 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186)篇中关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擅自从事网络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基准,初次发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属于一般,应当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 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你立即改正,并 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 52 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通过线下方式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