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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92号
发布时间:2024-04-2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1740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4-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092号
当事人:醴陵市石亭镇中心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81G00621815E
住所:醴陵市石亭镇龙井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黄群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9********
2024年3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辖的醴陵市石亭镇石塘岭完全小学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该校食堂贮存室内,发现摆放了2袋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信和盛泰香米。经初步核查,该校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当日对该校立案调查,并对涉案食品原料,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醴陵市石亭镇石塘岭完全小学(以下简称石塘岭小学)未办理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系隶属于当事人下辖的小学,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3430281025430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融融(任该校校长),经营场所:醴陵市石亭镇石塘岭村,主体业态:单位食堂,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
石塘岭小学于2024年2月24日,通过“兴盛优选”平台以99.99元/袋的价格,购进3袋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信和盛泰香米(净含量:25千克,保质期:18个月,执行标准:GB/T1354,生产者以生产日期后代码为准),于2024年2月26日起,用于制作白米饭供该校学生和老师食用。至2024年3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该校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如实记录涉案食品原料采购信息,已食用完1袋,剩余2袋(其中1袋剩余重量13.89千克)被执法人员查获,货值金额共299.97元。该校伙食费未实行分类统计收费金额,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黄群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黄群身份;证明石塘岭小学系隶属于当事人下辖的小学,李融融任该校校长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李融融身份证复印件、石塘岭小学《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李融融接受此次调查事宜,及李融融身份;证明石塘岭小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实际经营地址的事实;
证据三:对石塘岭小学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共14页,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及该校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制〔2024〕0801)、《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0801)、《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食品原料,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五:我局分别于2024年3月8日、3月11日,对李融融《询问笔录》2份,证明石塘岭小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基本情况,及事实;
证据六:对石塘岭小学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4〕0804)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责令该校改正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七:石塘岭小学提供的涉案食品原料采购截图打印件、《销货清单》共6页,证明该校采购涉案食品原料的途径、时间、数量、金额的事实;
证据八:石塘岭小学提供的涉案食品原料指定签收点的经营者证照复印件共2页,证明该校采购涉案食品原料的签收途径,及未索取和查验实际经营者证照的事实;
证据九:石塘岭小学提供的《餐饮业食品留样登记本》、《餐饮业索证索票台账登记本》复印件共5页,证明该校采购涉案食品原料,未按要求如实记录涉案食品原料食用情况,及采购信息的事实;
证据十:对涉案食品原料的平台经营者授权委托人汤寒《询问笔录》、证明材料共16页,证明石塘岭小学采购涉案食品原料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李融融签字和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我局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1 一般要求: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的要求,石塘岭小学从事餐饮服务经营,采购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涉案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4月3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4) 4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石塘岭小学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但少于1.9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但少于6.5倍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
一、没收石塘岭小学采购的2袋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信和盛泰香米(其中1袋剩余重量13.89千克);
二、并处1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