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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5号

发布时间:2024-04-15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4-5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醴陵市万圆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281MA4R8K269A

地址:醴陵市明月镇东江村红日组

法定代表人:黎学丰

我局于2024115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正在养殖中,主要从事生猪养殖,现存栏生猪2200头,建设猪舍两栋,干湿分离设备一套,450m3沼气池一座,总容积400m3的两级沉淀池一座。你(单位)自建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废水经干湿分离、沼气池、沉淀池处理后最终外排环境。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附近农田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报告显示废水主要污染物氨氮、COD、粪大肠菌群分别为:173mg/L847mg/L>16000/100mL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4115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126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精威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精威(检)字[2024]011904号)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自建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329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4〕醴-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柒拾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