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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4〕0091 号

发布时间:2024-04-26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091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邱**,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0************935,联系电话:186****9818,住址:湖南省醴陵市东富镇凤仪塘村*******,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对你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湘 BD*****北京牌小型轿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经查,在 2024 年 4 月 12 日 14 时 23 分,我局执法人员杨立丰、董泽球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163、 18020817076)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玉瓷路建宸叁号公馆路口实施行政检查时,对运行至该地的湘 BD*****北京牌小型轿车驾驶员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执法人员上前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对该车进行行政检查。经调查,该车驾驶员你,经询问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手机软件下单,2024 年 4 月 12 日 14 时 08 分你通过“滴滴出行”手机软件推送的乘客出行订单接单,从醴陵市陶瓷烟花职业技术学校东门到醴陵市国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车上载有两名乘客,乘客订单显示全程车费是 6.93 元,扣除补贴季 0.70 元,乘客实际支付了6.23 车费,你实际在“滴滴平台”平台获取车费 5.3 元,你当场不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本机关认为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湘 BD*****北京牌小型轿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视频资料、手机订单图片、驾驶证和行驶证图片上述证据经过邱**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本机关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2024〕0091 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序号 926 规定:关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湘BD*****北京牌小型轿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基准,我单位初次发现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属于一般,应当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上少于一千元的罚款。 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 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 52 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通过线下方式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