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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4〕0109 号

发布时间:2024-04-26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109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卢**,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12************813,联系电话:155****9077,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熊寨镇大许村****,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个体。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对你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驾驶鄂 H*****解放牌货车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经查,在 2024 年 4 月 19 日 15 时 02 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李孝龙、胡正(执法证号分别是 18020817095、18020817098)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王仙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旁边路口行政检查时发现,对运行至该地的鄂H*****解放牌货车驾驶员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执法人员向你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执法身份后进行行政检查。经调查,该车驾驶员和车主是你,车上装载 390 箱成品鞭炮,从醴陵市浦口镇山塘村三塘花炮厂装载的,运到醴陵市思洋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本趟运费是 800 元(暂未收取)。你当场不能出示鄂H*****解放牌货车《道路运输证》,你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驾驶鄂 H*****解放牌货车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视频资料、发货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过卢**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本机关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2024〕0109 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序号第 23 号)中关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驾驶鄂H***** 解放牌货车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的处罚基准,你初次发现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属于一般,应当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少于 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 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你立即停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 52 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通过线下方式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