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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4〕0107 号
发布时间:2024-04-28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1868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4-04-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107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万*,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014,联系电话:152****7580,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职业:无,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对你涉嫌对总质量 4500 千克以上(不包括 4500 千克)的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经查,在 2024 年 4 月 12 日 8 时 05 分,本机关执法人员郭再德、彭艳飞(执法证号分别是 18020817096、18020817092)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S329 与 X029 线交界处行政检查时发现,对运行至该地的湘 DA*****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向驾驶员黄**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执法身份)进行行政检查。经调查,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你,装载 30 吨土,从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协鑫砂业有限公司驶往醴陵市石亭镇下港村,运费是 660 元(未收取)。驾驶员黄**当场不能出示湘 DA*****车辆《道路运输证》。经事后调查,你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湘交运管许可衡字430*********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件有效期:2020 年 05月 07 日至 2024 年 05 月 06 日,核发机关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被委托人黄**驾驶证、身份证;万*的授权委托书、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过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本机关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2024〕0107 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 111)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初次发现,但不符合首违不罚的情形的,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一千五百元的罚款。 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经营。并 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 52 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通过线下方式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