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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9003号
发布时间:2024-04-28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1874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4-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9003号
名称:湖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C5NR****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三刀石上巷****
法定代表人:龙*修
联系电话:0731****2487
你单位于2024年3月21日10时59分,在醴陵市防洪堤项目实施了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的行为,涉嫌违反《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于2024年 3 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3月21日10时59分,在醴陵市三刀石路建设的承建的防洪堤项目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导致路面污染严重,污染源头从防洪堤项目进出口到三刀石路徐佳铺子百货商行附近,距离300米,影响严重,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事实成立。我执法人员2024年3月21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你单位在责令期限内将路面清洗干净。2024年3月21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后,2024年3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防洪堤项目巡查时,发现
你单位又出现路面污染情况,污染长度200米,影响恶劣。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4、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调查(询问)笔录;
6、2024年3月22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施工项目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9、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授权委托书;
11、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1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9003号),责令你单位2024年3月21日16时前将污染的路面清洗干净,本机关于2024年3月21日16时08分、16时10分进行复查,你单位在责令期限内将路面清洗干净。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玖仟元(¥19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90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4月18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玖仟元(¥19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26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