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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1002号

发布时间:2024-04-29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1002号

字号:醴陵市****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WP****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东富镇龙源村****

经营者:王*平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430219************

联系电话:139****7885

你于2024年4月8日16时40分在醴陵市东富工业园东富大道S329实施了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本机关于2024年4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4月8日在醴陵市东富工业园东富大道S329,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该大型户外广告内容为:“轮胎电路、汽车修理轮胎电路、修理:1810****468、轮胎:139****7885、电路:135****4270”,材质为:铝塑板、钢架结构,面积为:(长2.1m×高4m)8.4㎡ 。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现场勘验笔录;

3.现场照片;

4.调查询问笔录;

5.责令改正通知书;

6.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7.营业执照影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4月8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11002号】,责令你于2024年4月10日前限期自行拆除该大型户外广告,我机关于2024年4月12日9时40分进行复查,你未按我机关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11002号】所规定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户外广告”的规定。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处罚事先告知书5日内拆除该大型户外广告,拟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20244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11002,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2024年4月19日签收。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5日内拆除该大型户外广告,决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429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