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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4〕0113 号

发布时间:2024-04-30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113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张**,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370,联系电话:130****3846,住址:湖南省醴陵市三刀石*****,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对你涉嫌使用4500 千克以上(不含 4500 千克)普通货运车辆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驾驶湘 BA****东风牌货车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经查, 2024 年 4 月 22 日 10 时 57 分,我局执法人员朱锋华、邹广平(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117、18020817123)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润兴铂悦路口实施行政检查时,对运行至该地的湘 BA****东风牌重型栏板货车驾驶员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该车装载 2 台磨光机和 2 吨磨光粉,从湖南省醴陵市新世纪陶瓷有限公司运到湖南省醴陵市枫林镇卫生院附近,运费是 100元(暂未收取,运费由你收取),该车驾驶员和车主都是你,你当场不能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经查询“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没有查到该车湘 BA**** 东风牌重型栏板货车及你的相关信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过张**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本机关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2024〕0113 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 20)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经营。 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 52 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通过线下方式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