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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6003号
发布时间:2024-04-3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1924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4-3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6003号
名称:湖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7FQJ****
法定代表人:丁*炎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139****0858
你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在醴陵市云岩路实施了店外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4年4月8日09时49分许,在醴陵市云岩路存在店外经营的行为,在此之前,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9日14时24分、2024年4月1日09时23分,均发现你公司存在店外经营行为,你公司店外经营的行为多次出现。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你店外经营面积为6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湖南****有限公司涉嫌违法通知书(株(醴)城行涉违通字〔2024〕第0000328号);
3.湖南****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改正复查记录;
4.湖南****有限公司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6003号);
5.湖南****有限公司店外经营的责令改正复查记录;
6.湖南****有限公司店外经营现场勘验笔录;
7.湖南****有限公司店外经营现场照片;
8.法定代表人丁*炎的调查询问笔录;
9.法定代表人丁*炎身份证复印件;
10.湖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4月8日09时49分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6003号),责令你公司自行整改店外经营行为,我机关于 2024年4月11日08时55分进行复查,你公司未按我机关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6013号)所规定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你公司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整改店外经营行为,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600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签收。
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责令你公司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整改店外经营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
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29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