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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4004号
发布时间:2024-04-3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1925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4-3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4004号
名 称:赵*华
身份证号:430281************
家庭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左权镇清安铺村****
联系电话:139****1892
你于2024年4月12日09时35分在醴陵市醴陵大道五彩新城小区旁边擅自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4年4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4月12日在醴陵市醴陵大道五彩新城小区旁边,堆放废木材和一些杂物的位置长8.8米,宽5.7米,占地面积为50.16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涉嫌违法通知书;
3、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调查(询问)通知书;
5、调查(询问)笔录;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8、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9、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 2024年4月12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4004号),责令你在2024年4月15日17时00分前改正擅自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的行为。我机关于2024年4月16日09时25分对你擅自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的行为进行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发现你依然没有按要求改正擅自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的违法行为,依然在原位置堆放着废木材和一些杂物。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对你2024年4月12日09时35分擅自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的行为,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你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400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4年4月22日16时08分经你同意,由你妻子张望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
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现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改正擅自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的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30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