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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119号
发布时间:2024-05-08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2017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5-0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119号
当事人:醴陵市鑫隆彩钢夹芯板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LNED697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孙家湾镇孙家湾村角公塘25号
经营者:金得山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321***************
2024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30212JC0203)给当事人时,发现封存在该厂的抽样样品存在损毁的现象,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局即日立案。
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从湖南永洲采购一批树脂瓦,规格型号为宽1050mm,数量为60米,单价为19.5元/米,总价1170元,至检查日止已全部以22元/米的价格销售。2023年12月18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树脂瓦进行了监督抽检,并出具报告编号为JZ230212JC0203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树脂瓦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尺寸偏差不符合JG/T346-2011《合成树脂装饰瓦》标准,判定该产品不合格。2024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根据抽检产品生产单位韶关市川粤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书,声明该批次抽检产品不属公司生产,系冒用公司商标产品,本局对封存在当事人厂区内的备用样品进行检查,发现样品备样数为2张,每张1米,封签胶带已脱落,样品上标注“广东佛山恒發ASA合成树脂瓦片保三十年”的字样,实际抽检当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封存的备用样品数为3张,每张1米,样品上标注“东鑫川粤特厚树脂瓦片”的字样。经查证,当事人对封存的备样样品进行了损毁,存在未妥善保管封存抽样样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不合格案件线索交办单》NO:2024-03号,证明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股将不合格报告及相关材料移交至办案单位。
2.检验报告证书,证明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所抽商品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30212JC0203)。
3.检验报告证书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27日收到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30212JC0203)。
4.现场检查记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5.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入、销售树脂瓦及损毁抽样样品的基本情况。
6.封存在当事人厂区备用样品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对样品进行损毁的基本情况。
7.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金得山的自然人资质。
8.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9.韶关市川粤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出具声明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品。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4年4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听告字〔2024〕第4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申请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规定,构成销售者未妥善保管封存样品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购进该树脂瓦数量少,销售额小,并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的规定,本局现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