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120号

发布时间:2024-05-14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120

                                               

 

 

 

当事人:醴陵市常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WWGX2X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黄沙村101

法定代表人:罗德科

身份证号码:430***************

2024年2月8日,我局收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计量股的案件线索交办单NO:2024001号和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函株市监认字【2024】1号及《关于2023年株洲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中对醴陵市常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部分报告是使用的是未校准的仪器、设备。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2024年2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2023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依据株洲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对醴陵市常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1、2号检测线上正在使用的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大于10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37—2021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4.2.4.2 项规定,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应小于 7.5米。2024年2月8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更换该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为7.39米。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记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设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37—2021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的事实。       

3.《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授权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5.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单1份,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函及通报各1份,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1份(共12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大于10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37—2021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的事实。                    

6. 2024年2月8日现场笔录,当事人1、2号线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已整改为7.39米,证实当事人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7.当事人提供的日期为2023年11月27日的《醴陵市常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整改报告》1份(共30页),证明该公司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款、二款“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款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的规定,构成了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本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4〕6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能够及时整改,并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6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