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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127号
发布时间:2024-05-17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2309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5-1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127号
当事人:醴陵市黑色玫瑰便利店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T5E0N4A
住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泉湖村泉塘住宅小区A栋
法定代表人:张艳红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0********
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黑色玫瑰便利店检查发现在该店的食品货架上发现有待销售的1包“凡小妹一片片”调味面制品,净含量:38g,生产商:河南绿之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8/23,保质期:180天,现场检查时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2日报本局批准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经营的“凡小妹”一片片调味面制品是总公司美宜佳统一配送的。共购进了20 包,进货价格是1.34元/包,销售价格是2元/包,过期之后还剩下1包,没有保留进货票据,也没有登记台账。只有检查时“凡小妹”一片片调味面制品超过保质期之后没有销售,未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 2、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1、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凡小妹”一片片调味面制品事实的陈述,2、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凡小妹”一片片调味面制品的购进和销售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拍摄打印照片3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整改情况。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4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2024〕第4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自由裁量: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凡小妹”一片片调味面制品;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