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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129号

发布时间:2024-05-20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129

                                               

 

 

 

当事人:醴陵市鹿港茶语奶茶店     

法定代表人:曾双                              

身份证号码:430***************                   

住所:湖南省醴陵市孙家湾镇孙家湾村许家湾组

联系电话:152********     

2024年3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醴陵市旺家乐购物广场马恋店内的名为“醴陵市鹿港茶语奶茶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区域的货柜上发现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市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醴陵市鹿港茶语奶茶店”系我局注册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5月8日注册登记,注册经营地址为醴陵市明月镇马恋社区湾塘组28号旺家乐购物广场马恋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281MACFRECH36,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5月9日,《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14302810377704,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自制饮品制售(自制饮品(不含饮料现榨)制售)。2024年3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所经营的奶茶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区域的货柜上摆放有:1、锡兰红茶,数量为1袋,生产商为长沙黄小雅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分装),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2年8月5日,保质期18个月;2、桂花乌龙,数量为1袋,生产商为长沙黄小雅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2年8月8日,保质期18个月;3、“大咖国际”燕麦乳(谷物类饮料),数量为2瓶,生产商为大咖国际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为1L,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日,保质期为9个月;4、“大咖国际”厚椰乳,数量1瓶,生产商为大咖国际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为1L,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9日,保质期为9个月;5、“维益 爱真”喷射稀奶油,数量1瓶,生产商为维益烘焙产品(天津)有限公司,净含量510克,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8日,保质期为9个月;6、“PANDA”调制加糖炼乳,数量7罐,生产商为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350克,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9日,保质期为12个月。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扣押。当事人陈述,上述的食品都是从长沙购进的,锡兰红茶、桂花乌龙、“PANDA”调制加糖炼乳是2023年4月购进的,“大咖国际”燕麦乳、“大咖国际”厚椰乳、“维益 爱真”喷射稀奶油是2023年10月份购进的。上述食品购进时都保留了相应的采购凭证,但采购凭证现在已遗失。锡兰红茶进价是120元/袋,桂花乌龙进价是120元/袋,“大咖国际”燕麦乳进价是18元/瓶,“大咖国际”厚椰乳进价是12元/瓶,“维益 爱真”喷射稀奶油进价是35元/瓶,“PANDA”调制加糖炼乳进价是10元/罐。总货值为393元。过期后就没有经营,无利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主体资格证据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二、经营者曾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情况。

二、事实证据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15日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情况。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15日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区域的货柜上发现的:锡兰红茶1袋、桂花乌龙1袋、“大咖国际”燕麦乳(谷物类饮料)2瓶、“大咖国际”厚椰乳1瓶、“大咖国际”厚椰乳1瓶、“维益 爱真”喷射稀奶油1瓶、“PANDA”调制加糖炼乳7罐实施强制扣押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区域的货柜上发现的超过保质期食品都是从长沙购进的,锡兰红茶、桂花乌龙、“PANDA”调制加糖炼乳是2023年4月购进的,“大咖国际”燕麦乳、“大咖国际”厚椰乳、“维益 爱真”喷射稀奶油是2023年10月份购进的,这些食品购进的时候都保留了相应的采购凭证,因为店里更换了新的店员,以前保留的采购凭证现在都已经找不到了。锡兰红茶进价是120元/袋,桂花乌龙进价是120元/袋,“大咖国际”燕麦乳进价是18元/瓶,“大咖国际”厚椰乳进价是12元/瓶,“维益 爱真”喷射稀奶油进价是35元/瓶,“PANDA”调制加糖炼乳进价是10元/罐。总货值为393元,过期后没有经营,无利润。

证据四、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2024年3月1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例行日常监督检查的事实情况。

证据五、涉案的食品照片9张,证明该商品的数量、生产商、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44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四条,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裁量基准】

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所经营的涉案食品货值为393元,无利润。并当事人称并非主观故意行为,因疏忽大意造成,对此陈述我局予以采纳,且被查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主动整改。因此,本着以教育为主,过罚相当的原则,也充分考虑到前几年疫情对我市农村经济影响,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锡兰红茶1袋、桂花乌龙1袋、“大咖国际”燕麦乳(谷物类饮料)2瓶、“大咖国际”厚椰乳1瓶、“大咖国际”厚椰乳1瓶、“维益 爱真”喷射稀奶油1瓶、“PANDA”调制加糖炼乳7罐;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9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