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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4005号
发布时间:2024-05-27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2525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5-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4005号
名 称:徐*平
身份证号码:430219***********
当事人:徐*平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三刀石上***
联系电话:139***3535
你于2024年4月15日10时15分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新华联紫荆苑“潮勇记潮汕牛肉”的门店前坪擅自在公共场所施划停车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4年4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4月15日10时15分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新华联紫荆苑“潮勇记潮汕牛肉”的门店前坪擅自施划停车位9个。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调查(询问)通知书;
3、询问笔录;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当事人户籍证明材料;
8、证人身份证影印件;
9、新华联四期定点规划图
10、不动产登记信息表
以上证据部分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 2024年4月15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4005号),责令你在2024年4月18日08时00分前改正擅自施划停车位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4月18日10时32分对你擅自施划停车位行为进行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发现你依然没有按要求改正该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未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在公共场所施划停车位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位,不得设置地锁等妨碍通行或者停车的设施。”
现依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对你2024年4月15日10时15分擅自在公共场所施划停车位的行为,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你处罚款人民币壹千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0日11时37分,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4005号)送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三刀石上港64号,你不在住所。经与社区人员协同电话联系你后,我执法人员根据你要求将上述文书送到你办公室,你现场拒绝签收,我执法人员在告知你告知书内容及相应权利救济途径后,将上述文书留置送达并全程录像拍照记录。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现责令你自收到本文书三日内改正擅自施划停车位的行为,并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24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