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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133号

发布时间:2024-05-27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133

                                               

 

 

 

当事人: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722906346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醴陵市李畋镇华埠村

法定代表人:王梦林

联系方式:177********

身份证号码:130***************

经营范围:烟花爆竹生产

2024年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成品仓库检查发现有标名称“彩焰”、规格128发的组合烟花50箱,有标名称“米兰之夜”、规格168发的组合烟花50箱,有标名称“龙腾盛世”、规格100发的组合烟花24箱,有标名称“大吉大利”、规格36发的组合烟花30箱,有标名称“财源广进”、规格48发的组合烟花30箱,有标名称“999吉祥蕾”、规格40发的组合烟花30箱,有标名称“奠”、规格30发的组合烟花30箱。经开箱检查,以上七种产品其筒体之间均安装有隔板,不符合GB19593-2015标准。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本局执法人员当日报本局主管局长立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查封涉嫌不合格产品并抽样送检,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梦林,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在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烟花爆竹生产销售。2024年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成品仓库检查发现有标名称“彩焰”、规格128发的组合烟花50箱,有标名称“米兰之夜”、规格168发的组合烟花50箱,有标名称“龙腾盛世”、规格100发的组合烟花24箱,有标名称“大吉大利”、规格36发的组合烟花30箱,有标名称“财源广进”、规格48发的组合烟花30箱,有标名称“999吉祥蕾”、规格40发的组合烟花30箱,有标名称“奠”、规格30发的组合烟花30箱。经开箱检查,以上七种产品其筒体之间均安装有隔板,不符合GB19593-2015标准。当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以上不合格产品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将上述七种产品抽样送株洲醴陵烟花爆竹发展研究中心检验,2024年4月12日株洲醴陵烟花爆竹发展研究中心出具了编号2024ZJ046、2024ZJ047、2024ZJ048、2024ZJ049、2024ZJ050、2024ZJ051、2024ZJ052的七份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以上七种产品其筒体之间均安装有隔板,不符合GB19593-201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4月12日本局将七份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委托检验不服的,应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申请复检。截止2024年4月27日,当事人未申请复检。2024年4月29日当事人陈述,上述烟花产品货值金额14989.2元,未销售未获利。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入库单据及财务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1月25日本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及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烟花爆竹的主体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2024年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相片八张,证实其成品仓库内有标名称“彩焰”、规格128发的组合烟花50箱,有标名称“米兰之夜”、规格168发的组合烟花50箱,有标名称“龙腾盛世”、规格100发的组合烟花24箱,有标名称“大吉大利”、规格36发的组合烟花30箱,有标名称“财源广进”、规格48发的组合烟花30箱,有标名称“999吉祥蕾”、规格40发的组合烟花30箱,有标名称“奠”、规格30发的组合烟花30箱,以上七种产品其筒体之间均安装有隔板。以及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产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抽样送检情况。

证据四、醴市监强制(2024)12020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不合格产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证据五、醴市监延强(2024)120201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不合格产品延长查封行政强制期限情况。

证据六、株洲醴陵烟花爆竹发展研究中心出具的编号2024ZJ046、2024ZJ047、2024ZJ048、2024ZJ049、2024ZJ050、2024ZJ051、2024ZJ052的七份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以及2024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以上《检验报告》,其已签收。

证据七、2024年4月29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梦林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2024年1月25日在当事人成品仓库检查发现有七种组合烟花产品筒体之间安装有隔板,不符合GB19593-2015标准。当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产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抽样送检。2024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2024ZJ046、2024ZJ047、2024ZJ048、2024ZJ049、2024ZJ050、2024ZJ051、2024ZJ052的七份检验报告,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的客观性。当事人陈述上述产品没有销售,未获利,货值金额14989.2元等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相关不合格产品的入库单据及财务证明,证明其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数量、价格及货值等情况。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4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4〕7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产品没有销售、没有获利,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一项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少于1.6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标准。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二、没收当事人生产的名称“彩焰”(规格128发)的组合烟花50箱,名称“米兰之夜”(规格168发)的组合烟花50箱,名称“龙腾盛世”(规格100发)的组合烟花24箱,名称“大吉大利”(规格36发)的组合烟花30箱,名称“财源广进”(规格48发)的组合烟花30箱,名称“999吉祥蕾”(规格40发)的组合烟花30箱,名称“奠”(规格30发)的组合烟花30箱,共计244箱;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23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16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