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136号
发布时间:2024-05-27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2532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5-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136号
当事人:醴陵市聚盛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BGY84G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村红橡园2栋1层门面
法定代表人:陈小丽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
2024年3月6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024年2月29日购进的大青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4月1日,本局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4303240306650-S),该《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样不合格同批次大青椒。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本局于2024年4月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9日从醴陵市黄沙菜市场某蔬菜经营部采购了20斤大青椒,该大青椒的进货价为3元/斤,采购总金额为60元。当事人以3.98元/斤的价格销售该大青椒,该批不合格大青椒的货值金额为79.6元,违法所得为19.6元。当事人采购该批食品时未履行查验义务。收到《检验报告》后,对门店销售的食品进行了自查整改,并在其门店大门处张贴了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无产品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4303240306650-S)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该案案件来源和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文书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情况;
4.对陈小丽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买、销售不合格大青椒的情况;
5.当事人2024年2月29日手写《进货单据》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买不合格青椒的数量及进价情况;
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检测人员按程序对当事人食堂加工用的原材料进行了抽样;
7.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等附件,证明检验机构对所抽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并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
8.检验机构资质证明和抽样过程照片,证明检验机构检验资质和检验人员抽样的经过;
9.当事人张贴的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和《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4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听告字〔2024〕第5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及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事后积极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适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此裁量,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9.6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019.6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