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139号

发布时间:2024-05-27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139

                                               

 

 

 

当事人:醴陵市黄朋食品经营部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FC6N67

经营者:宋响球  

身份证号码:430***************

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办事处江源小学门口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文具用品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当事人系2016年03月28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024年4月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检查,发现在柜台上摆放有2盒卡片计230张,每张卡片规格为4×7cm,其中有70张卡片一面印有各种“口袋妖怪”图案以及“全图中100元、全图中50元、全图中10元、全图中5元、全图中3元、全图中2元、全图中1元、全图中0.5元、口袋妖怪 揭中全图即中奖”字样,卡片背面印有“口袋妖怪 现金等着你 100,50的奖金由厂商支付(有厂印的为准) 10,5,3,2,1,0.5元的奖金由零售商支付”字样;另外160张卡片印有“侠盗飞车”游戏图案以及“侠盗飞车 揭中全图即中奖”等字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12月31日在拼多多上购进3盒计480张上述开奖式卡片,总购进价为13.2元,然后以0.5元/张的价格从事销售,主要消费群体为小学生,学生购买后揭开中奖区,如果中奖了,当事人就提供同等价值的小玩具或者豆奶、干吃面零食给学生。至检查之日,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开奖式卡片250张,货值240元,当事人自认未做账,获利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2024年4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在检查之日,当事人在学校周边从事开奖式卡片的销售;

证据四:现场相片2张,证实现场情况;

证据五: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在学校周边从事开奖式卡片销售的事实,以及当事人购进上述开奖式卡片的来源、时间、购进数量、购进价、销售价以及销售情况等;

证据六:拼多多订单的截图相片1张,证实当事人在网上购进开奖式卡片的时间、数量及购进价;

证据七:当事人销售的开奖式卡片正反面以及盒装相片4张,证实当事人销售的卡片系开奖式以及卡片的各种奖金设置情况;

证据八:《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实执法人员已将当事人经营的开奖式卡片予以扣押。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在学校周边经营彩票性质的卡片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4 年5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48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上述法律,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上述开奖式卡片230张;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40元,并处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224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20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