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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146号
发布时间:2024-05-27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2552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5-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146号
当事人:醴陵俏麦湘面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281066355525H
经营场所:醴陵市孙家湾镇李家山村横塘组
法定代表人:丁佳清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
2024年3月19日,本局接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430281002024032019041346)。2024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有“老丁挂面”的外包装袋约4500个,其包装上标注执行标准:LS/T3212已于2024年1月22日废止,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本局即日立案。
2024年1月30日,本局接食品违法投诉举报信后对当事人生产的“刀削面”外包装标签进行检查,其内容为产品名称:刀削面,执行标准:LS/T3212,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143028105342,等级:一级品,醴陵俏麦湘面业有限公司,“刀削面”种类属于花式面,执行标准LS/T3212属于挂面标准,另挂面的执行标准:LS/T3212中也未对产品作出等级要求。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本局于2024年2月1日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4】04-270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3月1日前改正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2024年3月25日,本局接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430281002024032019041346)后又对当事人所生产的产品“老丁挂面”的外包装标签进行检查,其内容为产品名称“老丁挂面”,执行标准:LS/T3212,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143028105342,生产商:醴陵俏麦湘面业有限公司,而该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已确认于2024年1月22日废止,并且“刀削面”的外包装标签仍未改正。经查证,当事人于2024年1月通过网络委托安徽一印刷厂印制“刀削面”“老丁挂面”外包装袋各5000个,包装袋印制版面由当事人提供,至检查日止,当事人用该包装袋生产“刀削面”50箱,每箱6包,成本价40元/箱,销售价48元/箱 。生产“老丁挂面”50箱,每箱10包,成本价68元/箱,销售价78元/箱,共计营业额6300元,利润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30日食品违法投诉举报信1份,证明投诉举报人投诉当事人生产销售“刀削面”外包装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
2、2024年2月1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刀削面”的食品标签的基本情况。
3、2024年2月1日本局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4】04-2703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3月1日前改正“刀削面”的食品标签的事实。
4、2024年3月19日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430281002024032019041346)投诉单1份,证明投诉人投诉当事人所生产销售的“老丁挂面”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5、2024年3月25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刀削面”“老丁挂面”食品标签的基本情况。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刀削面”“老丁挂面”外包装标签情况以及外包装袋印制和生产销售的基本情况。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
8、《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资质。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10、现场照片1份,证明检查的基本情况。
11、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截图1份,证明企业已正在申请“刀削面”的企业标准。
12、“刀削面”“老丁挂面”包装袋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对包装袋上食品标签作出整改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4年5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行告字〔2024〕第8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号;”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已积极整改,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销售额共计6300元,利润900元。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时改正;或者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或者能说明食品、食品添加剂合法来源,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它减轻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少于5000元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对当事人处罚款4000元,共计49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