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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9011号
发布时间:2024-05-27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2570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5-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9011号
名称:醴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932******
住所:醴陵市瓷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良
联系电话:137****0631
你单位于2024年5月8日,在醴陵市供水主管道改造实施了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本机关于2024年 5 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5月8日09时48分,在醴陵市三刀石路将西山大桥供水主管道改造产生出的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其个人名为喻路,身份证号码430281xxxxxxxxxxxx。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事实成立。我执法人员2024年5月8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你单位在责令期限内停止了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醴陵******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醴陵******有限责任公司雇佣喻路帮其清运建筑垃圾的装载地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6、醴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罗刚的调查(询问)笔录;
7、证人喻*的调查(询问)笔录;
8、醴陵******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9、醴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中良的身份证影印件;
10、醴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请求批准改造西山大桥、左权路供水主管道的报告复印件;
11、醴陵******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施工组织方案复印件;
12、醴陵******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
13、醴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罗刚身份证复印件;
14、喻*的身份证影印件;
15、喻*的车辆湘02F6647行驶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5月8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9011号),责令你单位15时50分前停止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本机关于2024年5月8日15时57分进行复查,你单位在责令期限内将运输车辆撤离。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作出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90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5月16日签收。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作出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24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