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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2008-1号
发布时间:2024-05-28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2606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5-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2008-1号
姓名:刘*成、刘*根
身份证号码:430281***********、430281***********
住址:醴陵市板杉镇夏坪桥村******
联系电话:155****6666
2024年4月30日我机关接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建函〔2024〕41号),你们建设的刘*成、刘*根自建房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一款,本机关于2024年5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刘*成、刘*根自建房项目位于醴陵市板杉镇夏坪桥村泉塘组1号,你们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价款是人民币47万元,总建筑面积为784.4平方米,该项目于2023年11月开始施工,2024年1月主体完工。你们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们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你们于2024年5月10日前补办施工许可证,2024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至醴陵市板杉镇夏坪桥村泉塘组对你们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以及对你们再次进行调查(询问)笔录,你们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建函〔2024〕41号);
2.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刘*成的调查笔录;
3.刘*成、刘*根身份证复印件;
4.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刘*成、刘*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现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7.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8.刘*成调查(询问)笔录;
9.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
10.刘*成、刘*根自建房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
11.刘*成、刘*根私宅鉴定报告。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们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责令你们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办施工许可证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人民币4700元的行政处罚;因该项目属于农村村民自建房且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的责任,根据《刘毓成、刘许根私宅鉴定报告》该房屋现阶段结构满足安全性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拟对施工单位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批评教育的处理决定。
2024年5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12008-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5月13日签收。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办施工许可证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人民币4700元的行政处罚;因该项目属于农村村民自建房且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的责任,根据《刘毓成、刘许根私宅鉴定报告》该房屋现阶段结构满足安全性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施工单位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批评教育的处理决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22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