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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7005号
发布时间:2024-05-3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2638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5-3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7005号
姓名(名称):醴陵市**二手车行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7G******
住所(住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立三村******
联系电话:138****8741
你店于2024年3月22日10时01分在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立三村易家湾组4号门店前摆放的二手车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3月28日在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立三村易家湾组4号门店前摆放的二手车,经现场勘验,你在门店前摆放二手车的面积为7.31(长4.3米*宽1.7米)平方米。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事实成立。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醴陵市**二手车行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 涉嫌违法通知书
3.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醴陵市**二手车行店外堆物、经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
6.现场勘验(检查)照片
7.调查(询问)通知书
8.责令停止(改正)复查记录
9.调查询问笔录
10.张*身份证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8日10时32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7005号,责令你2024年3月28日12时00分前改正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我机关于2024年3月28日12时50分进行复查,你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规定。
现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内改正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拟给予你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14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700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5月16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日内改正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14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 5 月28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