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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0006号

发布时间:2024-06-03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0006

字号:湖南****运输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947******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430219************

住所:湖南省醴陵经济开发区******

联系电话:153****2348

你于2024年04月17日10时04分在醴陵市车站路实施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04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04月17日在醴陵市车站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你挖掘城市道路长10米*宽1.7米,合计:17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现场勘验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

4.责令改正通知书;

5.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04月17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10006号】,责令你于2024年04月19日12时00分前修复擅自挖掘的城市道路,我机关于2024年04月19日15时25分进行复查,你未按我机关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10006号】所规定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修复擅自挖掘的城市道路,并拟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元整(¥34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05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1000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05月14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本机关2024年5月29日8时21分对你挖掘路面修复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已按要求修复擅自挖掘的城市道路。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元整(¥3400.00)的行政处罚。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531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