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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155号
发布时间:2024-06-07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2803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6-0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155号
当事人:醴陵市槟至如归槟榔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D5N0L55D
住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瑞和新城A3栋117一楼
经营者:刘**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73********
2024年1月11日,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口味王公司)的工作人员向我局举报称,当事人店内有涉嫌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的槟榔,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内的货架上发现有100元和成天下®槟榔27包,50元和成天下®槟榔45包,100元口味王®槟榔95包,已拆去外包装,只有内袋。上述槟榔经口味王公司的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
调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分别取得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的身份证照片,并对当事人的受托人进行调查询问,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经查,醴陵市槟至如归槟榔店是2023年11月16日个人投资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涉案槟榔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6日以现金方式从个人手中购进的,进货情况:100元和成天下®槟榔27包,进价38元/包,50元和成天下®槟榔45包,进价22元/包,100元口味王®槟榔95包,进价23元/包。没有索取供货人的资质。100元和成天下®槟榔销售价55元/包,50元和成天下®槟榔销售价30元/包,100元口味王®槟榔销售价25元/包。当事人没有销售出去。涉案槟榔货值5210元,即经营额为521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50元、100元和成天下®槟榔侵犯了口味王公司第15300921号注册商标,上述口味王®槟榔侵犯了口味王公司第5919091号注册商标。口味王公司出具了鉴定证明,鉴定结论:对上述产品经我公司鉴定,与我公司产品包装上的文字、图案、商标相同;确认上述产品不属于我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均为假冒我公司产品,并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知识产权。
另查,“和成天下®”商标是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加工过的槟榔)第15300921号的商标,注册日期为2015年10月21日,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0日;“口味王®”商标是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第5919091号的商标,注册日期为2009年7月21日,已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7月20日。上述商标注册证的现注册人均为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经营者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身份证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个人信息的事实; |
证据(二):当事人的受托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委托书一份,受托人的身份证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受托人的基本信息,当事人已全权委托其受托人处理本案事宜的事实; |
证据(三):2024年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三份,证明:1、当事人经营范围和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经营者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正在经营槟榔;4、当事人的货架上发现的部分槟榔,经厂家现场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5、执法人员对涉案槟榔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
证据(四):2024年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向当事人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且当事人已签收相关文书的事实; |
证据(五):2024年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涉案财物延长扣押期限时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延长了扣押行政强制期限,且当事人已签收相关文书的事实; |
证据(六):2024年3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解除涉案财物行政强制措施时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解除了行政强制措施,且当事人已签收相关文书的事实; |
证据(七):2024年2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室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经营范围和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的货架上发现的部分槟榔经厂家现场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4、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槟榔的来源及销售情况;5、涉案槟榔的货值情况的事实; |
证据(八):口味王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一份,其提供的鉴定资格授权委托书、鉴定人员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一份,其营业执照一份,商标注册证两份,证明:1、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槟榔经厂家现场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2、鉴定人员有相关资质和授权;3、涉案注册商标的相关情况的事实。 |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年5月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4〕53 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和成天下®”、“口味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经营额为5210元,无违法所得,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章第一节第三条“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或者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或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少于7.5万元的罚款。”的规定,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章第一节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00元和成天下®槟榔27包,50元和成天下®槟榔45包,100元口味王®槟榔95包;
三、对当事人的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