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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4〕0219 号

发布时间:2024-06-07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219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宁**,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878,联系电话:137****4160,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泗汾镇****,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对你涉嫌对总质量 4500 千克以上(不包括 4500 千克)的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经查, 2024 年 5 月 30 日 11 时 20 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李孝龙、胡正(执法证号分别是 18020817095、18020817098)在湖南省醴陵市沈潭镇沈潭中学附近公路上行政检查时,发现运行至该地的湘 A*****福田牌中型专项作业车,示意你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表明执法身份后对该车进行行政检查。经调查,该车从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沈潭镇沈潭中学附近装载一颗树,运送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沈潭镇三星里村,运费是 200 元(暂未收取)。该车车主和驾驶员都是你,你当场出示了该车的《道路运输证》,证号:湘交运管长字 430*********号;核发机关: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发证日期:2014 年 03 月 13 日(已过期)。经查询“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你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湘交运管株字 430*********号;业户名称:宁开军;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发证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核发日期:2024年 04 月 16 日;证件有效期至 2028 年 4 月 15 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查询结果、失效的《道路运输证》、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本机关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2024〕0219 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 111):“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初次发现,但不符合首违不罚的情形的,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一千五百元的罚款。” 现 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 52 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