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4〕0210 号

发布时间:2024-06-07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210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陈**,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310,联系电话:131****3932,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泉湖路*********,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根据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机关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对你涉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经查, 根据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株醴检检建受【2024】14 号),你驾驶湘 BA****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 挂重型栏板半挂车载运一车樟木,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 17 时 31 分途经醴陵市东城大道 29KM+900M 处时,掉落一根樟木引发第二日一辆摩托车侧翻事故。因你涉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货运车辆,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16 时 40 分将该违法行为交由我局处理。经调查,2022 年 11 月 25 日 17 时 31 分,你驾驶湘 BA****/D****挂车辆途经醴陵市东城大道 29KM+900M 处时,车上载有 27 吨樟木,从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运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沈潭镇马坡里木材加工厂,运费是1050 元。你无法提供经营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询问笔录、经营许可证、驾驶证、行驶证和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的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的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过陈**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本机关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2024〕0210 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参考《湖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 32篇“关于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的处罚基准: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违法程度一般,处 200 元罚款。” 现 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 52 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