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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003号
发布时间:2024-06-1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2844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6-1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003号
姓名:龚*国
身份证号码:362502***********
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龚何村***
联系电话:180****5851
你于2024年5月28日8时40分在李畋西路与姜湾上正街交叉口实施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5月28日在李畋西路与姜湾上正街交叉口, 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经现场勘验,你占用城市道路的经营工具为一辆蓝色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具体型号为江淮牌HFC1042P93K3B3,牌照为赣FG9332,具体尺寸为5090×1910×2130mm,上载有经营物品藤椅,你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为(长5.09米,宽1.91米)9.72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1003号)。
3、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调查(询问)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调(询)通字〔2024〕第1003号)。
6、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7、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当事人的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100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5月29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6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