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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001号

发布时间:2024-06-11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001

名称醴陵市**游乐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DD******

经营者:程*钢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中央商业广场******

联系电话:181****1151

你于2024年3月26日9时11分中央商业广场C栋301实施了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326日对你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3月11日开始中央商业广场C区三楼和四楼之间的承重结构进行拆除,并于2024年3月26日拆除完成。经现场勘验,醴陵市兔酷游乐场室内改造工程施工面积为3200余平方米,施工现场正处于拆除阶段,已将三楼与四楼之间600余平方米的楼板和横梁敲掉,被敲掉的楼板和横梁均为钢筋混凝土浇筑。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督促下,你于2024年3月28日委托湖南湘楚鸿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承重结构拆除设计方案,同时委托湖南湘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房屋已拆除承重结构部分出具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另查明,截止目前,你仍未就施工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醴陵市中央商业广场C区报建图。

2.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3.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4. 醴陵市振兴房屋测量事务所实测报告。

5. 湖南方圆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证书。

6. 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200689)。

7. 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200690)。

8.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信息表。

9. 中央商业广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10. 装饰装修施工管理协议。

11. 房屋租赁合同。

12.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13. 装饰装修工程备案登记表。

14. 醴陵市中央商业广场C区四层楼板凿除及加固专业结构图纸。

15. 醴陵市中央商业广场C区四层楼板凿除及加固结构计算书。

16. 《四楼楼板敲除平面图》。

17. 《四层梁敲除平面图》。

18. 停工整改通知单。

19. 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执法协助的复函。

20. 湖南湘楚鸿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

21. 湖南湘楚鸿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22. 湖南湘楚鸿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经营合同。

23. 湖南东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

24. 湖南东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5. 湖南东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26. 醴陵市**游乐场装修改造项目装修图。

2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8. 《调查(询问)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调(询)通字〔2024〕第1001号)。

29. 调查(询问)笔录。

30.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1001号)。

31. 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32. 醴陵市兔酷游乐场营业执照影印件。

33. 经营者程*钢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主要目的是对施工图及施工方案进行审核,以此来确保施工作业安全及房屋结构安全。你在装修施工前虽未主动履行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义务,但鉴于你事后委托湖南湘楚鸿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专业的承重结构拆除设计方案,并严格按照《承重结构拆除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同时对房屋已拆除承重结构部分出具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加之你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因此,对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免于处罚,现责令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你在装修施工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十六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69999.00)的行政处罚。

  20245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醴)城行字〔2024〕第1001),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2024年5月22日签收。

  2024年5月22日你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称:“在变动承重结构前找了相关资质的设计公司进行现场勘察,并要求设计公司出具相应的设计方案,只是设计方案和拆除承重结构同步进行;后通过城管部门的核实,拆除是安全可行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望贵局本着教育为主,综合营商环境,请求从轻处罚”。

经我局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考虑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且你经营的游乐场处于经营的关键时期,为切实减轻你的经营压力,更好培育市场经营主体,进一步助力我市经济发展,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就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部分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我局决定对你从轻处罚。

    20245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醴)城行字〔2024〕第1001-1),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2024年5月29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我局根据前述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51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办施工许可证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66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