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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3002号
发布时间:2024-06-1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2860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6-1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3002号
名称:醴陵市**食品商店(店招*****食品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
地址: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向阳社区(现阳东社区),具体位置醴陵市阳三石路与永胜路******
经营者:易*辉
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醴陵市立三路***
身份证号码:430219***********
联系电话:159****7223
你店于2024年5月25日,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阳三石路与永胜路交叉路口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5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5月25日9时40分许,你店在醴陵市阳三石路与永胜路交叉路口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店于2024年5月25日15时30分前改正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经勘验你店外摆放的塑料筐、货架、槟榔、桌子、鸡蛋、蛋糕、包装食品等占地面积为:1、长2.1米×宽1.2米;2、长1.2米×宽0.7米,共3.36㎡。2024年5月25日16时22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巡视复查时发现,你店未按我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在此之前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0日15时38分、2024年5月22日15时49分对你店涉嫌店外堆物、经营行为下达涉嫌违法通知书,通知你店限期改正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你店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多次出现,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2024年5月20日15时38分醴陵市旭虹食品商店店外堆物、经营被下达的涉嫌违法通知书;
3.2024年5月22日15时49分对醴陵市**食品商店店外堆物、经营行为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2024年5月22日15时49分醴陵市**食品商店店外堆物、经营被下达的涉嫌违法通知书;
5.2024年5月25日9时40分对醴陵市**食品商店店外堆物、经营行为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6.醴陵市**食品商店店外堆物、经营店外堆物被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7.醴陵市**食品商店店外堆物、经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8.醴陵市**食品商店店外堆物、经营现场勘验笔录;
9.醴陵市**食品商店店外堆物、经营调查(询问)通知书
10.受委托人朱*的询问笔录;
11.经营者易*辉的授权委托书;
12.经营者易*辉的身份证复印件;
13.受委托人朱*的身份证复印件;
14.醴陵市**食品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5日9时40分许,对你店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3002号),责令你店2024年5月25日15时30分前改正店外推物、经营的行为,2024年5月25日16时22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你店未按我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和作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立即改正店外经营行为,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30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店于2024年5月30日签收。你店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店: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3日内改正店外经营行为,并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
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 6月7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