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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4008号

发布时间:2024-06-11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4008

当事人姓名:*黄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瑞和新城19栋3单元***

联系电话:155****0966

你于2024年5月12日湖南省醴陵市烟花市场建设路27号实施了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本机关于20235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5月12日19时40分在湖南省醴陵市烟花市场建设路27号门店前坪2棵香樟树的分枝进行了损坏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现场勘验笔录;

3.现场照片;

4.调查询问笔录;

5.责令改正通知书;

6.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7.身份证复印件;

8.损绿情况登记表。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2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4008号】,责

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我机关于2023年5月13日16时31分进行复查,你已按我单位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

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4008号】所规定的时

间及方式进行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规定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20245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400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2024年5月30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67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