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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157号
发布时间:2024-06-13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2931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6-1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157号
当事人:醴陵市永晟智能门窗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A5QL3X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万宜村林芷园组
经营者:王**
身份证号码:430***************
2024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万宜村林芷园组的当事人处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一台储气罐,产品编号为JR22F8169,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储气罐的安全附件压力表的检验合格标志以及安全阀的校验证书。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未对其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的特种设备下达了醴市监特令〔2024〕第09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该储气罐并限期于2024年4月26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4年4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当事人仍在使用该储气罐,并且其安全附件压力表和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同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4年4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的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份在醴陵立三大道上的一家商店处购买了涉案储气罐,该储气罐主要用于当事人进行切料,储气罐的安全附件压力表和安全阀都是随罐一同购买。当事人购买该储气罐后,没有按照规定对其安全附件压力表和安全阀进行定期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17日以及2024年4月29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4月17日以及2024年4月29日使用储气罐的情况;
2.醴市监特令〔2024〕第09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下达法律文书,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简单压力容器储气罐的安全附件(压力表和安全阀)定期校验手续;
3.2024年4月17日以及2024年4月29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5张,证明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
5.对当事人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储气罐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年5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听告字〔2024〕第6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规定,构成使用未对其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使用该储气罐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三十条“三十、违法行为:使用未对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特种设备的 【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涉及特种设备不超过2台部(含)的;或者未造成特种设备故障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少于3.7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此裁量,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的规定,综合自由裁量理由,本局现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储气罐;
二、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