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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2004号
发布时间:2024-06-1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2949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6-1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2004号
姓名: 文*跃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所:湖南省醴陵市东堡乡新庵村******
联系电话:186****5346
你于2024年5月16日在湖南省醴陵市金凯瑞后面实施了未经行政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5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5月16日在湖南省醴陵市金凯瑞后面,存在未经行政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经现场勘验你利用三轮车湘B.FZ353收集餐厨垃圾,两桶18升两桶200升共计四桶餐厨垃圾。并在醴陵市艺瓷路(国瓷新城后面)进行餐厨垃圾加工消毒后加入粗粮粉,并运至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湴塘冲养猪场投喂成年猪,养猪场共计有110头成年猪。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 调查(询问)通知书;
4. 调查(询问)笔录;
5.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6. 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7. 文*跃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6日16时31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2004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我机关于2024年5月16日17时20分复查,你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驶离了现场。
综合以上情况,你未经行政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改正其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200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5月31日签收。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机关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改正未经行政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 6月12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