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2005号
发布时间:2024-06-1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2951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6-1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2005号
名称:醴陵市****设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
经营者:易*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醴泉路醴泉小区******
联系电话:152****8563
你于2024年5月22日在湖南省醴陵市醴泉路瑞和新城西北1门余小厨,存在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5月22日8时43分在湖南省醴陵市醴泉路瑞和新城西北1门余小厨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你除按审批要求设置一块户外广告外,还擅自额外设置了3块户外广告,经现场勘验多出的3块户外广告面积分别是:1、2.2米×2.5米=5.5平方米,2、0.2米×2.4米=0.48平方米,3、0.4米×2.4米=0.96平方米,共计6.94平方米。广告内容:余小厨烧烤夜宵,广告材质:卡布灯箱。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 涉嫌违法通知书;
3. 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 责令停止(改正)行为通知书
6. 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7. 调查(询问)通知书;
8.
调查(询问)笔录;
9. 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易*身份证复印件;
11.广告(招牌)设置实景效果图;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2日8时43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2005号),责令你于2024年5月23日8时00分前限期改正该违法行为。我机关于2024年5月23日9时32分进行复查,你逾期未改正该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现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拆除该大型户外广告,拟对你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200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5月30日签收。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机关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拆除该大型户外广告,并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 年6 月 12 日
: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