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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9013号

发布时间:2024-06-19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9013号

姓名(名称):曹*武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281***********

住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茶山镇筱溪村******

联系电话:183****0900

你于2024年5月28日在醴陵市珊田冲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5月27日20时30分,在醴陵市珊田冲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并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及调查核实,你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共两车、四立方,并随意倾倒建筑垃圾面积为20平方米(长5米、宽4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曹*武在醴陵市珊田冲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曹*武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装载地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6、曹*武的调查(询问)笔录;

7、曹*武身份证影印件;

8、车辆湘BA32D5行驶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于2024年5月28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9013号),责令你停止运输建筑垃圾,并于2024年5月29日09时30分前清理干净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我机关于2024年5月29日09时33分进行复查,你在责令期限内将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清理完毕。

综合以上情况,你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100.00)的行政处罚。

你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依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00)的行政处罚。

两项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元(¥41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901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6月7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元(¥41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618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