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9012号

发布时间:2024-06-19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9012号

名称:湖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607******

住所:醴陵市青云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满

联系电话:155****0789

你单位2024年5月13日09时32分,在醴陵市江源交警三中队院内老旧小区改造施了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并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的行为,涉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本机关2024年 513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5月13日09时32分,在醴陵市江源交警三中队院内老旧小区改造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并将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其个人名为陈*,身份证号码430219***********,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事实成立。我执法人员2024年5月13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你单位在责令期限内停止了运输城市建筑垃圾。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湖南******有限公司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并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现场勘验(检查)

笔录;

3、湖南******有限公司雇佣陈*帮其清运建筑垃圾的装载地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6、湖南******有限公司委托人刘*奇的调查(询问)笔录;

7、证人陈*的调查(询问)笔录;

8、湖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9、湖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满的身份证复印件;

10、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11、湖南******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12、湖南******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刘*奇身份证复印件;

13、陈*的身份证复印件;

14、陈*的车辆湘D7R702行驶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3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9012号),责令你单位5月13日10时20分前停止运输城市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4年5月13日10时22分进行复查,你单位在责令期限内将运输车辆撤离。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拟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将城市建筑垃圾交给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拟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两项合并执行拟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叁仟元(¥13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90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你单位2024年6月6日签收。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13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  6 18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