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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4011号
发布时间:2024-06-2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023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6-2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4011号
姓 名:李*民
身份证号:430123***********
家庭住址:湖南省浏阳市高坪镇志民村中溪片******
联系电话:151****8165
你于2024年5月29日在醴陵市渌江中学对面人行道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4年5月29日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5月29日07时08分在醴陵市渌江中学对面人行道存在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经现场勘验,你于上述时间在醴陵市渌江中学对面人行道使用写有“武大郎烧饼”的三轮摩托车经营凉皮、凉面和烧饼生意的尺寸长2.5米,宽1米,面积为2.5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涉嫌违法通知书;
3、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送达地址确认书;
5、调查(询问)通知书;
6、调查(询问)笔录;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现场勘验图;
9、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10、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1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9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4011号),责令你在2024年5月30日08时00分前改正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
我机关于2024年5月30日09时20分,对你在醴陵市渌江中学对面人行道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情况复查,发现你已按要求改正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 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擅自摆设摊点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401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2024年6月6日10时54分签收上述文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