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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163号
发布时间:2024-06-2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100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6-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163号
当事人:周*
住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玉屏山村(湖南爵士箱包有限公司内)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7********
联系地址:醴陵市白兔潭白市居委会柞树下组
2024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玉屏山村(湖南爵士箱包有限公司内)有一食品经营场所,当事人周*未经设立登记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自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4月22日共计食品销售额496000元。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4)02-23-10】,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销售的相关登记手续。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2日报本局批准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4年3月20日开始在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玉屏山村(湖南爵士箱包有限公司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与房屋产权人王**签订《租赁合同》,该房屋为当事人销售食品的经营场所,至我局查获日止,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承认至我局查获日止共有销售营业额496000元,获利7000元,当事人从事食品销售没有建立财务账目,也未建立台账。当事人构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2024年4月22日提供的《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基本情况和当事人租赁王**的房屋场地从事食品销售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4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无证照从事食品销售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4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4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周*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自己承认在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玉屏山村(湖南爵士箱包有限公司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从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4月22日共计食品销售营业额496000元,共计获利7000元,没有建立财务账目,也未建立台账的事实。
证据五:2022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记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在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玉屏山村(湖南爵士箱包有限公司内)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构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4年5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4〕第6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自由裁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同时规定行政处罚的,可以先责令改正,也可以在实施处罚决定时一并责令改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应当予以没收。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